如何规定承诺的生效时间?
在承诺何时生效的问题上,大陆法国采用到达主义,或称为送达主义。即承诺意味着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成立。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30条规定:如果另一方在向另一方表示意图时不在场,则意图表示在到达另一方时有效。根据到达主义,要约人收到承诺通知后,承诺生效,合同成立。因邮局、电报局等原因导致承诺通知丢失或延误的,由承诺人承担后果。
在承诺何时生效的问题上,英美法系普遍认为承诺应送达要约人,合同尚未成立,直至要约人被告知并真正收到承诺。承诺必须真正交给要约人,这是一个基本原则。然而,当承诺通过邮局发送时,有一个特别重要的例外。通过邮局发送承诺意味着自发送之日起生效,合同成立。这就是学者所说的发信主义,或者说发信主义。根据送信主义,承诺人一旦将承诺信扔进邮箱或将承诺的电报交给电报局,无论要约人是否收到,承诺都会生效并成立合同。承诺通知因邮局、电报局或其他原因延误或丢失,后果由要约人承担。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八条规定:发价在同意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国际商业合同通则》第2.6条还规定:同意送达要约人时,对要约的承诺生效。可以看出,《公约》和《通则》排除了英美法以信件和电报发送承诺通知的发信主义,并采用了送达主义。根据《国际商业合同通则》的解释,承认送达主义优先于发信主义的原因是,受约人承担的风险比受约人承担的风险更合理,因为这是受约人选择的沟通方式。他知道这种方法是否容易出现特殊风险或延误。他应该能够采取最有效的措施来确保承诺送达目的地。我们的合同法也采用了送达主义的做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承诺按照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生效。《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8条第3款与《国际商业合同通则》第2.6条第3款基本一致。一般规定:根据要约本身,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习惯或惯例,受要约人可以通过行为同意,而无需通知受要约人,承诺行为生效。一般规则并举例说明:为建立数据库,A要求B制定专门的计划。乙方在未发出承诺通知的情况下,开始起草计划,并要求甲方按要约中列出的条件付款。此时,乙方无权要求付款,因为乙方从未通知甲方,他对要约的所谓承诺也无效。但如果甲方在其要约中通知乙方随后两周甲方不在。如乙方有意承诺要约,为节省时间,应立即起草计划。一旦乙方开始起草,即使乙方未能立即通知甲方或延立即通知甲方或延迟通知甲方。
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时间适用《民法典》第137条的规定,即对方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时生效;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使用数据电文表示的生效时间的,按照其约定。
以上是衡阳律师网www.www.fenxiangshe.cn关于如何规定承诺的生效时间的相关内容,如有问题,可直接到衡阳律师网www.www.fenxiangshe.cn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