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归责原则:
承运人承担货物损害赔偿责任,不以主观过错为要素,而只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坏和损失为要素,采取严格的责任原则。
承运人证书造成的,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失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损失,不承担损坏或损失。
二、举证责任:
托运人应当承担与承运人有运输合同关系的举证责任,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损坏或者丢失;承运人应当对民法典规定的免责理由承担举证责任。
3.赔偿金额的确定:
(1)约定标准。即当事人在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赔偿金额或计算方法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赔偿金额;
(2)法律规定的补充标准:一是允许当事人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二是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规定或者交易习惯确认;第三,货物损坏和损失的赔偿金额仍不能按照上述方式确定,根据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三)法律、行政法规定的特殊确定标准。由于当事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坏和损失风险的承担存在差异,《铁路法》、《民用航空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对具体运输方式的赔偿限额和计算方法有特殊规定。由于当事人在运输过程中对货物损坏和损失风险的承担存在差异,《铁路法》、《民用航空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对具体运输方式的赔偿限额和计算方法有特殊规定。但由承运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
(4)承运人制定的赔偿金额格式条款认定无效的,按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