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当定作人和承包人对损害后果有过失时,内外赔偿责任的范围不同。
根据民法原则,连带责任是指责任主体之间的责任没有顺序或范围,权利人或者受害人可以要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无论权利人或受害人要求哪个责任人承担责任,责任人都应承担全部责任,任何责任人在承担责任后,都可以行使其他责任人应承担的部分追偿权。在这个问题上,一方面,在定作人和承包人共同造成第三人损害和过失的情况下,定作人和承包人首先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定作人和承包人共同承担的外部责任。司法解释的意义在于,只有与过失定作人和承包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才能及时完全填补受害人的损害。其次,在定作人与承包人的内部关系中,责任范围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和致害原因确定。本规定的立法目的是帮助承担全部责任的定作人向承包人行使追偿权,降低承包人逃避赔偿责任、从定作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中获得不当利益的风险。另一方面,在定作人完成工作过错造成自身损害的情况下,定作人和承包人对损害结果有过错,因为受害人是定作人本人,没有定作人和承包人对外向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只有在双方根据过错程度和致害行为原因确定各自的责任范围后,责令定作人对承包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定作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应适应其过错和致害原因。
法官应考虑两个因素:一方面,确定作人的过错程度。首先,作者要有过错,有过错才能谈责任。其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定作人的过错形式不应包括故意。在《人身伤害解释》第十条上述但书的规定中,定作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依据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择有过失。从措辞上看,故意过错形式被排除在外。也许立法者对定作人的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
如何比较自己的过失程度,确定自己的责任范围?杨*新教授在《侵权责任形式研究》一文中提出了具体的确定方法,可供法官参考,即比较过错,又称比较过失,是指通过确定和比较伤害人和受害人的过错程度,确定责任的承担和范围。具体方法是将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为一定比例,以确定责任范围。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的,过错比例为51%-95%;对损害后果承担同等责任的,过错比例为50%;对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的,过错比例为5%-49%;过错比例低于5%的,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不视为过失。”
另一方面,定作人致害行为原因力的大小。原因力是几种侵权行为对同一损害结果的影响。不同的原因力使损害结果的概率不同,并且与损害结果的距离也不同。确定损害结果的原因后,结合承包商的过错和致害行为,比较双方的过错程度和致害行为,分析确定过失责任范围的作用,最终确定作者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应范围。
过错程度是主观的,致害行为的原因是客观的。法官应该如何把握具体案件的审理?杨*新教授还侵权责任形式研究》一文中,新教授还对过错程度和致害行为的原因力对确定过失责任范围的作用或影响进行了比较,供法官办案时参考,即:原因力对过失责任范围的相对决定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当双方的过错程度无法确定时,应根据各自行为的原因,确定各自责任的比例。二是当双方过错程度相等时,各自行为的原因对赔偿责任起到微调作用。第二,当双方过错程度相等时,各自行为的原因对赔偿责任起到微调作用。第三,当受害人根据其过错承担主要或次要责任时,双方行为的原因发挥微调作用:原因相等的,按过错比例确定赔偿责任;原因不同的,根据主要或次要责任的比例确定赔偿责任。根据过错比较和原因力比较,确定双方各自的责任范围,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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