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2000年5月,一家大型酒店和广告公司就一些印刷品签订了加工合同。合同约定了标的、数量、质量、合同方式、材料提供和履行期限,但双方对验收标准、方法和质量异议期限没有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广告公司完成了90%的合同,酒店支付了60%的加工费,双方无争议。但在使用过程中,酒店发现部分印刷品存在错字、漏字、译文错误等质量问题。2001年10月,广告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酒店支付未付的加工费。酒店还提出反诉,要求拒绝支付剩余的印刷品,并退还广告公司生产的印刷品。
律师回答:
在合同中,虽然《民法典》第七百八十条没有明确规定作者的质量异议期限和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但进经济发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求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在这种情况下,酒店已经使用固定作物一年多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承包商及时对质量问题提出异议,则视为忽视质量异议通知,并承担忽视通知的后果,即法院应驳回拒绝支付余额和退货的反诉请求。
相关法律知识: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接受。验收的目的主要是检查工作结果是否按时交付,工作结果的质量和数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定作人的要求。同时,验收往往是双方结算和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前提。因此,根据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定制人应及时接受工作结果,包括检验工作结果的质量、相关技术资料和质量证书。因此,根据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定制人应及时接受工作结果,包括检验工作结果的质量、相关技术资料和质量证书。经检验,工作结果质量存在严重缺陷的,定制人可以拒绝并通知承包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