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处理承运人货物损坏导致延迟交付
(一)延迟交付的概念。
与按期交付相比,没有统一的概念。《中国合同法》第290(1)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的期限内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中国《海商法》第五十条只规定:货物未在约定的卸货港明确约定的时间交付的,应当延迟交付。可以看出,我们可以定义延迟交付:承运人没有正当理由,导致货物未在约定期限、合理期限或法定期限内交付给收货人。
(二)延迟交付的原因。
由于航运固有运输时间的要求并不高,因为航运固有风险大,不可预测,航运技术水平有限。延迟交付的主要原因如下:①承运人或船长在装货港或中途港长期不合理停留,或在航行过程中不合理遣送。②船舶不适导致事故或航行维修,并不及时维修。③船舶未按正常地理航线行驶,即绕航。但是,《海商法》对绕航有其他特别规定,本文不讨论。④目的港拥挤、罢工等其他原因延误停泊。
(三)国际公约和外国立法对延迟交付的看法。
过去货物延迟交付造成的物质损失,即货物的损失或损坏明确由承运人承担,货物运输中的经济损失往往不予赔偿。因此,《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海运发达国家海上货物运输法》和《提单法》缺乏明确的延迟交付责任规定。
事实上,随着航海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航海不再像以前那样神秘。另一方面,随着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信息化,及时快速交付货物与货物安全一样重要。因此,延迟交付的法律问题和相应的法律制度逐渐形成。
1.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
这两个国际规则没有明确使用延迟交付的概念。承运人应当按照《海牙规则》第三条第二款适当、谨慎地操作和运输货物。如果理解了,承运人也可以在合理的时间内交付货物。但从第三条第六款关于提交损失和损害通知的规定来看,不包括延迟交付造成的经济损失。《维斯比规则》第四条第五款第二十二关于估价的规定不适用于延迟造成的经济损失。因此,这两条规则对延迟交付责任的规定是不正确的。因此,海牙-维斯比规则在世界上许多大型船舶公司的提单背面明确适用,以减少因延迟交付而承担的赔偿责任。
2.汉堡规则
由于国际航运中延迟交付现象的增加,货运人的利益受到极大威胁,货运人越来越呼吁承运人承担延迟交付责任。因此,《汉堡规则》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延迟交付:货物未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或者未在勤勉承运人能够合理要求的时间内交付的,构成延迟交付。《汉堡规则》对建立独立的延迟交付法律制度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根据《汉堡规则》,承运人对货物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适用同一责任标准和抗辩,但不同的责任限额适用。延迟交付制度减轻了承运人的责任。
3、英国法
1971年《海上货物运输法》中,英国作为世界航运大国,也调整了延迟交付造成的经济损失。最有影响力的案例是1962年HeronⅡ本案确认,货方可向承运人索赔延误造成的损失。①
4、美国法
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没有调整卸货延误,很少支持货方索赔经济损失,因此通常不赔偿经济损失,除非承运人被通知在一定期限内交货(即双方有合同规定)。
五、其他国家立法
挪威认为,延迟交付是海牙规则未解决或上下模糊的条款。挪威《海商法典》第十一十八条明确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货物在船或岸上的损失、损坏或延误造成的损失负责,除非他能够证明损失不是由实际过失或疏忽造成的,或者其他人应当对此负责。当日本将维斯比规则转化为国内法时,在损失或损坏后增加了延迟到达,明确了维斯比规则适用于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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