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租金。承租人逾期不付款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承租人未按时支付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应当督促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
明确出租人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原因。根据《城市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房屋出租人单方面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八个原因:
擅自转租承租房屋的;
2、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者转让租赁房屋;
3、擅自拆除或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或用途;
4.累计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的;
5.公共住宅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
6、租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
7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在本案中延迟支付租金不是出租人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原因。承租人拖欠租金超过六个月的,出租人有权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在本案中延迟支付租金不是出租人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原因。只有承租人拖欠租金超过六个月的,出租人才有权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本案无出租人终止合同的法律原因。
其次,《房屋租赁合同》可以约定出租人终止合同的条件,但不得违反《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合同法》关于终止合同权的规定,答案是否定的。本法规定,只有当一方根本违约时,另一方才有权终止合同。本案案中,出租人单方面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协议一方面没有明确终止合同的条件,另一方面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因此,不能作为原告终止合同的依据,本案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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