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承租人同住人利益保护纠纷?
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如果谈判失败,可以起诉解决。
《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租赁合同形式】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以书面形式。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租赁物。根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确定租赁物的使用方法,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免责义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损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责任】承租人未按约定方法或者租赁物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损失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要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法律后果】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进行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租赁物因承租人过错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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