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销售合同外常见的合同。《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一款将承包合同定义为:承包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结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签订承包合同的目的是取得承包商的所有权,这取决于承包商对承包商的交付。承包人的交付义务表现为实物交付。
交付方式有三种:一种是定作人自提,一种是承包人交付,三种是委托运输部门或邮政部门代为交付。定作人自行提货的,以承包人完成工作的地点或者承包人指定的其他地点为交付地点;承包人送货的,交付地点为定作人指定的地点;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运输部门接收的地点为交付地点。
交付日期的确定原则是:定作人自行提货的,以承包人通知定作人的交付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必须考虑定作人必要的途中时间)。定作人逾期提货的,应当承担延迟履行的责任。承包人运输货物的,以承包人实际接收的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运输部门接收承包物的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若分批交货,如先交主机,再交配附件,则以最后一批交货日期为交货日期。
承包商的交付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迟交付承包商的,应当事先与另一方达成协议,并按照协议执行。双方就交付期限变更达成协议的一般原则。
承包人在交付承包商时,还必须交付承包商的附件,如备件、附件、特殊维护工具、图纸、技术资料、使用说明书等。同时,承包工作完成后,如果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和备件仍有剩余,承包人也应退还定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