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三种交付方式:
第一定作人自提,二是承包人送货,三是委托运输部门或邮政部门代为运输。定作人自行提货的,以承包人完成工作的地点或者承包人指定的其他地点为交付地点;承包人送货的,交付地点为定作人指定的地点;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运输部门接收的地点为交付地点。
确定交付日期的原则是
定作人自行提货的,以承包人通知定作人的提货日期为实际交货日期(必须考虑定作人必要的途中时间)。定作人逾期提货的,应当承担延迟履行的责任。承包人运输货物的,以承包人实际接收的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运输部门接收承包物的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若分批交货,如先交主机,再交配附件,则以最后一批交货日期为交货日期。
承包商的交付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迟交付承包商的,应当事先与另一方达成协议,并按照协议执行。双方就交付期限变更达成协议的一般原则。
承包人在交付承包商时,还必须交付承包商的附件,如备件、附件、特殊维护工具、图纸、技术资料、使用说明书等。同时,承包工作完成后,如果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和备件仍有剩余,承包人也应退还定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