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承包行使留置权?
根据本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承包人行使留置权应当符合以下两个前提:
(一)定制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报酬、材料费等费用。在承包人完成工作后必要的期限内,承包人未履行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的,可以保留工作成果。
(二)承包人合法占有本合同的工作成果。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留置财产是债权人按照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因此,承包人留置的工作成果应当是根据本合同合法占有的定制人的动产。承包人已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制人,即工作成果已由定制人占有,承包人无法实现留置权。
行使留置权的法律要件必须具备:
债权人必须占有其债务人的特定物。
债权的发生与该物有关。所谓牵连关系,是指基于同一关系发生债权与物的返还请求。
三是债权已清偿期。留置权是由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务人是否不履行债务,只有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才能确定。因此,债权未清偿期的,无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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