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违约金履约保证金能否同时适用?
合同违约金履约保证金一般不能同时适用。这是因为履约保证金具有违约金的性质,应等于损失,不能重复适用。
1法律上,履约保证金的性质是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规定起源于《招标投标法》。中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履行担保合同,与中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担保方式具有同等效力,视为投标合同的履约担保。
2.在实践中,履约保证金的性质应与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一致。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路部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办法》,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的,退还履约保证金,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未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对履约保证金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当事人的合同违约条款中经常出现履约保证金的协议。本协议不一定无效,但作为违约条款存在时,实际上是指履约保证金在招标投标合同中的作用,应认定为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二、违约金类型
一、法定违约金
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在一些法律法规(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等)中明确规定的违约金比例。合同原则上规定了违约金,有关规定规定了违约金的比例,适用法定违约金。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合同的内容、性质和程度不同,确定违约金的方法和金额也不同。
(一)有关规定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的,可以直接计算违约金金额。例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规定,逾期交货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按照逾期交货的总值计算,向买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每迟交货的违约金比例为每日万分之三。再比如《加工合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定作物逾期交付的,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方支付违约金。按报酬计算,每逾期一天,按报酬总额的千分之一偿还违约金。由此可见,延期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固定的。适用上述规定。
(2)相关法律法规只规定了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在计算违约金金额之前,需要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者合同仲裁机关确定一定比例。《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供方不能交付的,应当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一般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付部分货款总值的1%至5%。一般来说,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是一定比例的。
2.约定违约金
违约金由当事人约定,为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一种合同关系,称为违约金合同。本合同属于合同。主合同无效,违约金合同无效。违约金合同是诺成合同,不同于定金合同,不以预付款为成立要求。约定违约金也是一种有条件的合同通常发生违约,违约金合同生效;违约不发生,违约金合同不生效。
违约种类繁多,违约金合同可分为一般性和具体性。一般违约金合同,是指当事人对违约行为没有具体区别,一般约定违约即支付违约金。具体违约金合同是指当事人对不同违约行为约定的违约金,如基本违约金、债务不履行、债务部分履行、债务延迟履行等。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违约发生后,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虽然履约保证金不是定金,但履约保证金一般只是履约保证金,适用定金法。因此,履约保证金与违约金竞争时不能同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