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对标的质量负责
定作物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或者完成工作的,定作人同意使用的,按质论价;不同意使用的,应当负责修改或者更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修改或者更换后,定作人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有权拒绝,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赔偿。
2.对标的数量负责
交付定作物或者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的,定作人仍需要的,应当按照数量补充。交付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赔偿。
3.包装定作物的责任
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固定作物,需要修理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修理或重新包装,并承担由此支付的费用。
3.包装定作物的责任
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固定作物,需要修理或者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修理或者重新包装,并承担由此支付的费用。承包人不要求修理或者重新包装损失的,应当支付不合格包装低于合格包装价值的部分。承包人应当赔偿因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而损坏或者灭失的定作物。
4.未按合同规定交付标的责任
(1)定作物逾期交付的,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人支付违约金;合同没有具体规定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定作人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违约金按逾期付款部分的1%支付。未经定作人同意,定作人有权拒绝提前交付定作物。未经定作人同意,定作人有权拒绝提前交付定作物。
(二)不能交付定作物或者完成工作的,应当支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者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额10%-30%或者20%-60%的违约金。
(3)异地交付的固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固定作者保管时,应当支付固定作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4)代理运输或交付的固定作物,错误交付到达地点或接受单位(人)的,除按照合同规定运输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还应承担额外的运输杂费和逾期交付的责任。
5.作者提供的原材料和其他作者提供的原材料等物品的责任
(1)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和其他物品因保管不善而损坏或丢失的,应当偿还定作人造成的损失。
(2)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方法和期限检查定制人提供的原材料,或者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定制人更换或补充的,承包人应当对工作质量和数量负责。
(3)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材料的部件的,定作人有权拒绝,承包人应赔偿定作人造成的损失。定作人要求重作或者重新修理的,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2、作者承担违约责任时应注意的问题
1.定作人中途变更合同
中途变更是指未经承包人同意,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单方面修改、增减合同内容的行为。如变更标的内容、变更作物数量、质量、规格、设计等。定作人中途变更本质上是违约行为,应当向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承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当支付赔偿金,以补充不足部分。
2.定作人中途废除合同的违约责任
中途废除是指未经承包人同意,未经承包人同意单方面终止合同的行为。违反平等互利原则,严重损害承包人权益,定作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来说,承包人已履行的部分,定作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违约金的计算基数因原材料来源不同而不同。承包人提供原材料的,违约金以未履行部分价款计算。定作人提供原材料的,违约金按未履行部分的报酬计算。
3.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规定的责任
根据合同规定,定作人应提供原材料、技术材料或完成一些辅助和准备工作,定作人应按时、数量完成,这是承包人顺利履行合同的前提和保证。承包人未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内收到定作人的原材料或者收到的原材料质量不合格、数量不足的,不能按原计划开工,或者开工后被迫停工备料的,承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定作人应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小于承包人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支付赔偿金,以补偿不足部分;承包人不要求终止合同的,应当根据情况推迟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定作人还应当赔偿承包人停工待料的损失。
4.定作人逾期领取定作物的违约责任
1)收集固定作物
承包人按时按质完成定作物后,定作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领取定作物。无故推迟领取的,应当承担承包人的实际支出。同时,付违约金。
支付违约金有两种计算方法。
①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延期支付方式的规定,每日36笔延期支付给承包人,即:
应支付违约金=酬金总额×36×迟交天数。
②违约金金额按报酬计算,即:
应支付违约金=酬金总额×1‰×迟交天数。
2)承包人对定作物享有留置权
承包人有权出售固定作物,扣除报酬、储存费、维护费后仍有余额,可以定作人名义存入银行,所有权定作人;出售价格仍不能弥补承包人的损失,承包人有权向定作人追偿不足部分。作物不能出售的,由定作人赔偿承包人的损失。作物不能出售的,由定作人赔偿承包人的损失。
5.违反合同其他条款的责任
1)不领取定作物
承包人按时按质交付定作物后,定作人应及时验收。
承包人委托运输部门将指定作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收货地点或收货人的,收货人(指定人)应当按照货运合同的有关规定及时提货,并在规定的免费暂存期内将货物搬出车站。超过规定期限,不收货的,应当缴纳运输部门的罚款,并赔偿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2)变更履行地点,即交付定作物的地点,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双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执行。如果定作人未与承包人协商,擅自改变交付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导致承包人多次运输和无人接收,定作人应承担由此支付的运输费、储存费和维护费,并支付违约金。 定作物逾期交付的,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方支付违约金。这也是关于合同双方的一些相关保护协议。合同中没有具体规定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按照逾期付款总额计算违约金。好了,还有什么问题可以咨询衡阳律师网www.www.fenxiangshe.cn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