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2009年9月,刘某与王某签订合同,约定王某为刘某定制一艘运油船,造价100万元。刘在签订合同时支付20万元,在施工过程中支付30万元,余额在船下水后结清。船舶交付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月。合同还详细约定了定作物的材料、轮机和甲板设施。合同签订后,刘某支付了25万元的定作款,然后陆续支付,截至2010年1月累计支付53.5万元。2010年1月,王某向船检部门申请对船舶进行检查,船检部门检查后提出整改意见,王某按要求进行整改。2010年2月,王向船检部门申请运油船下水检测,并通知刘,但由于刘不配合,船检部门未能发出下水通知。2010年5月,刘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油船合同,定作物归王所有,王返还定作款。
律师回答:
合同不应终止,而应继续履行。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还规定:承包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接受工作成果。因此,《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仅适用于定作物未加工的情况。承包人一旦加工定作物并要求交付定作物,定作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接受定作物,不得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