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能否申请工伤合同
当事人在承包过程中受伤的,建立劳动关系的,可以申请工伤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百九十三条承包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择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一)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或者收尾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职责而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职业病;
(五)因工作原因受伤或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的非主要责任;
(七)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承担人的权利义务
(一)承包人的权利
1)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可以将其承包的辅助工作交给第三人。承包人将承包的辅助工作交给第三人的,应当对第三人完成的工作结果负责;
2)承包人应及时检查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或补齐,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3)承包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
4)未履行协助义务导致承包工作无法完成的,承包人可以敦促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延长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包人可以终止合同;
5)承包人因不支付报酬或材料等价款,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商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力完成主要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主要工作交给第三人;
2)承包人将承包的辅助工作交给第三人的,应当对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负责;
承包人提供材料的,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选择材料,并接受定作人的检验;
4)承包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按照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查;
承包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并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相关质量证明;
6)承包人应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维修的零件;
7)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占有期间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损坏、损失的风险,除不可抗力外;
8)承包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保留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9)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共同承包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者在工伤过程中受伤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所以在合同活动中,劳动者受伤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未建立劳动关系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未建立劳动关系的,不能认定为工伤。如需法律帮助,读者可到衡阳律师网www.www.fenxiangshe.cn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