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的约束力。合同终止,又称合同消除,是指客观上不存在合同关系,合同权利和义务属于消除。
(一)承包人死亡或丧失完成工作能力的
承包合同一般以承包人的特殊技能为前提。因此,如果承包人死亡或失去继续完成工作的能力,很难保证订立合同的目的,因此合同应终止。如果承包工作的完成不包人的个人技能为必要条件的,承包工作也可以由第三成,如承包人的继承人。但这种继续完成毕竟需要定作人的同意,如果没有定作人的同意,合同就不能继续。明知他人继续原承包而不否认的,视为默认。
(二)定作人死亡,继承人不需要工作
事实上,合同一方的死亡是合同终止的一般原因,合同中当事人的人格因素具有特殊意义。定作人死亡后,继承人继承其所有权利义务为一般原则,但合同的目的特别有针对性,定作人的目的可能不被继承人接受,当定作人的继承人愿意接受承包人未来完成的工作结果时,合同当然可以继续;如果定作人的继承人认为不需要合同,以避免更多的浪费,双方都有利于及时终止合同。因此,定作人死亡时,继承人应及时通知承包人是否继续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定作人继承人未向承包人发出本通知,导致承包人完成工作的,定作人继承人不得以合同自定人死亡时自动终止为由提出辩护。虽然我国《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这一点,但我们认为应该作出解释,否则承包商既不知道作者继承人的意思,也不应承担责任,这是不公平的。虽然我国《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这一点,但我们认为应该作出解释,否则承包商既不知道作者继承人的意思,也不应承担责任,这是不公平的。
(三)承包人或者定作人被宣告破产
承包人或定作人被宣告破产,当然是合同终止的原因,有不同的看法。郑*波先生认为,承包商的破产和定作人的破产不当然会导致合同终止。《日本民法》第六百四十二条规定:承包人或者破产管理人在告破产时,必须终止合同。合同法的讨论稿当然将承包人和定作人的破产视为合同终止的原因。定作人被宣宣布破产时,如果承包人继续工作,他未来的工作是否能得到破产经理的认可仍存在疑问。此外,定作人将被宣布破产。当然,还款能力不足。显然,很难获得继续工作的所有报酬,导致资源浪费。因此,合同应自宣布破产时自动终止;原则上,当承包人宣布破产时,合同必须终止,因为承包人已经失去了继续完成工作的能力。但是,如果承包商的破产经理仍然有能力继续完成这项工作,也可以作为例外,而不是终止合同。当承包人因被宣告破产而终止合同时,定作人行使收回其提供给承包人的材料等物品的权利,承包人的其他债权人不得将该物品计算为破产财产。
但在上述合同终止的情况下,承包人完成的部分工作对定作人有用的,定作人或其继承人应当支付承包人完成的部分工作的报酬。这种情况不能完全履行合同,因为上述原因不能归咎于双方,定作人应根据承包人的实际工作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