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合同应注意什么?
(一)信用守法,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合同关系的性质要求,双方应注意诚信,不得欺诈、欺诈、任意违约等行为。在我国的合同实践中,一直存在重合同守信用、诚实不欺骗等习惯。我国《民法通则》也明确规定了诚信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强制性法律法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合同或合同规定的条款无效;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的,应当支付违约金。另一方遭受损害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1.承包人过错引起的纠纷
(一)承包人未经定作人同意,擅自将承包任务转让给第三人,造成纠纷。合同是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具有人身信任的性质。《民法典》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力完成主要工作。承包人未经定作人同意,不得将其接受的主要工作交给第三人。承包人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其接受的任务转让给他人,但应注意两个问题:①由于第三人的行为,承包人仍需对定作人负责,因为定作人与第三人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②转让承包工作时,不得从中获利。
(二)承包人材料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纠纷。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处理,即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承包人对保证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负责,除定作人使用、保管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外。如果双方在实践中没有规定质量保证期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固定作物的性质和固定作物的使用期限进行权衡和裁量。
(3)因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而引起的纠纷。定作物是按照定作人的特殊要求制作的,其规格、包装、技术标准等都要符合规定。在实践中,双方应就定作物的包装材料、包装方法、包装费用等达成协议。原则上,包装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照本标准执行。如果没有标准,应在运输安全的原则下协商确定。对于技术标准,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注明执行标准、代码、编号和名称,不得签订无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的合同。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完成工作,不得擅自变更,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承包人违反保密义务引起的纠纷。未经定作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向他人披露秘密,不得擅自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保密技术和技术。合同履行后,应退还相关技术资料、图纸和样品,复制品不得保留,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5)承包商未按时交付固定作物引起的纠纷。承包商应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内交付固定作物。但在实践中要注意两个问题:①承包人要求提前或延期交付固定作物,应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②注意计算交付定作物日期。承包人自带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人接收的戳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承运人发送定作物时签发的戳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包人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包人必须在提取定作物的通知中留出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方法计算。
2.定作人过错引起的纠纷
(1)定作人未按时交付价款引起的纠纷。在实践中,一些定作人不履行义务,表现为延迟付款或拒绝付款。因此,定作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即支付并支付违约金。
(2)定作人未能按时领定作物引起的纠纷。一些定作人因客观情况或主观因素的变化而延迟甚至拒绝接受,定作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另外,要注意两个问题:①承包人超过领取期限不领取定作物的,可以留置定作物。②除损害赔偿责任外,定作人还应承担标的物的风险。
(3)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或技术资料不合格引起的纠纷。定作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提供原材料和技术资料,否则承包人对原材料或技术原因造成的定作物缺陷不负责任。在实践中,为避免此类纠纷,当事人应注意以下问题:①定作人应严格履行合同,提供符合标准的原材料和技术资料。②承包商应注意严格的检查和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通知定制人更换或修改,而不是认为这是定制人提供的,甚至纠纷,给双方造成损失。
(4)定作人中途变更合同内容或中途废除合同引起的纠纷。合同签订后,应严格履行,不得随意变更或终止。但由于社会形势的变化,定作人有时需要修改合同内容如定作物的数量和规格,但必须经承包人同意。否则,单方面终止合同、变更合同是违约行为,定作人应当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正确运用有效的法律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督促合同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设定一定比例的定金,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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