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和雇佣的归责原则完全不同。这导致在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因身份关系不同而承担不同的责任;同时,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承担举证责任等相关责任也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在一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或雇佣关系往往是案件争议的焦点。不同的身份关系定性会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在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有必要区分合同和雇佣。合同和就业有以下区别:(1)就业的目的是直接提供劳务,合同的目的是完成工作成果,提供劳务只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2)承包履行中产生的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包人承担,雇佣履行中产生的风险由接受劳动的雇主承担。(3)合同当事人之间没有主导关系和服务关系。承包商在完成工作时是独立的。雇佣合同的雇主在一定程度上由雇主主导,在完成工作时必须服从雇主的安排和指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包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条规定,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择有过错的侵权民事责任,即定作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身损害的,定作人原则上不承担赔偿责任,仅限于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择有过错的,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谓定制过错,是指定制作人委托加工制作的定制作物本身具有高度的风险或违法性。所谓定制指示的过错,是指指定作者在定制作物的生产方法中作出的指示有明显的过错,如指示承包商以危险的方式生产或强迫承包商违反规则。所谓选择过错,是指承包人的选择有明显的过错,如明知承包人没有资格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