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承包人未向承包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的,承包人有权保留完成的工作结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债务人的财产按照合同占有,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财产,优先赔偿财产。
留置权人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项:留置权、收集留置权、使用留置权、偿还必要费用请求权和优先赔偿权。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出售留置权,以出售财产的价格优先赔偿。优先赔偿权不同于留置权、果实收集、使用权、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后四项权利可以在留置权成立后行使,称为留置权的第一效力;优先赔偿权只能在留置权第二效力后在一定条件下行使,称为留置权的第二效力。而且,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条件包括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留置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有权优先赔偿动产。”
留置权作为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割性和物质代位性,只是承包人对定作人权利的保证。因此,承包人不能自行处理加工结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不同意与债权人协议以留置权折价的,承包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主要债权,并通过执行程序优先赔偿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