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北京市高院依法分别作出裁定,认定罪犯薄*开来、罪犯刘*军在死刑缓期二年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减刑条件,故将二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原判附加刑不变。他们两人为何会减刑呢?
根据2015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根据《提请减刑建议书》,自交付执行以来,罪犯刘*军没有故意犯罪,能够主动认罪服法,自觉接受教育改造,正确认识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深刻剖析犯罪根源,积极发挥自身社会价值,撰写的警示价值文章《我对所犯罪行的反思与剖析》被监狱评为二等奖;能够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按时完成思想汇报,不断提高思想认识;能够力所能及地参加劳动改造,认真完成劳动任务,按规定做好室内外卫生保洁工作。因服刑改造表现较好,罪犯刘*军2014年度获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薄*开来于2012年9月4日入狱服刑,而刘*军是2013年8月29日入狱服刑的,这样看来薄*开来比刘*军早一年就完成了死缓的考验期,那么两人为什么在同一天被减刑。
实际上,根据此前公示内容,司法部燕城监狱早在2014年9月25日就已经提交了有关薄*开来《提请减刑建议书》。
洪道德表示,在收到监狱方面提交的罪犯减刑建议后,法院会组成合议庭进行立案和评议,延迟公示可能出于证据材料不全面等多种问题。此外,由于两人关在不同的监狱,因此在申报减刑建议的过程中,也可能因为申报通道不同而出现延误。目前法律并没有对申报时间做出规定。
虽然死缓减无期的时间有差异,但如果进入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环节时,按照法律规定,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