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患者能不能结婚
《艾-滋病防治条例》于2006年3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个关于单一疾病的法律,政府以立法的形式,消除社会普遍存在的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该条例明确了艾-滋病人有结婚、社交、医疗服务、劳动就业、学习的权利,并将中国艾-滋病防治的“四免一关怀”政策以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合法权益。《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该条例在规定了艾-滋病人的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义务:艾-滋病病人登记结婚的,应当在登记结婚前向对方说明患病事实,告知后双方同意申请结婚登记的,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指导。艾-滋病病人不得故意将病毒传播给他人,否则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如与他人发生性接触的,应当将其患病的事实事先告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