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只能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吗
依据我国刑法的绑架罪并不只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罪也可以是以劫持人质为目的的,所以绑架罪的主观目的是有两个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绑架罪“情节较轻”的认定
《刑法修正案(七)》中增加了绑架罪“情节较轻”的规定。刑法理论上对“情节较轻”存在着不同的理解。由于绑架罪情节本身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司法实践中应当将哪些具体情节作为绑架罪“情节较轻”的评判基础,也多有争议。
从理论上看,刑法对绑架罪基本犯、减轻犯与加重犯的规定,实际上是绑架罪罪质层次性的立法反映,体现了绑架罪在同一罪质下的轻重程度差异。因此,绑架罪“情节较轻”的判断基础即为能够影响绑架罪罪质轻重的事实要素。因此,能够反映和体现绑架罪社会危害程度的主观和客观事实因素,都属于“情节较轻”的判断基础。司法实践中影响绑架罪罪质轻重的事实要素主要包括:
(一)绑架手段。行为人采用绑架手段的不同,直接影响到该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二)绑架后果。绑架罪的危害后果体现了该犯罪对法益造成的客观侵害事实,直接反映了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绑架罪的后果主要可以从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两个方面来考虑。
(三)绑架对象。绑架罪侵害对象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如,以老人、儿童、妇女作为绑架对象,与一般的绑架罪相比,其情节就显得更为恶劣,社会危害也就更大。
(四)绑架故意、目的与动机。犯罪故意、目的与动机都属于主观要素的范畴,体现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由此对绑架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产生影响。
(五)行为程度。虽然绑架行为实施程度对是否构成犯罪没有实质影响,但其对绑架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有着直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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