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这里所讲法定提起诉讼的期间,称为诉讼时效期间,即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要求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有效期限。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即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198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我国《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属于胜诉权的消灭。
《民法通则》第135条对普通诉讼时效作出规定,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说明,除法律对诉讼时效有专门规定的那些民事权利之外,一般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均为2年。
特别诉讼时效是普通诉讼实效的对称。它是仅适用于法律指定的某些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因而特别诉讼时效虽无普通诉讼时效那种普遍的效力,但对某些民事权利来说它优先于普通诉讼时效的适用。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关于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民事权利;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经声明的,买售人或受害人向出卖人、商品制造人要求赔偿的民事权利;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承租人要求给付租金及赔偿损失的民事权利;4、寄存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寄存人向保管人请求赔偿的民事权利。对这些民事权利规定较短的诉讼时效期间,主要是因为这些民事权利多属于赔偿损害所生之债,证据容易消失,需要及时解决;有的则属于从属债务,也应当及时进行清结。以上136条规定的诉讼时效有短期时效之称。
《民法通则》第141条规定: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和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是比较专业的法律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最好找有经验的律师来咨询,让其代为判断。
综上所述,对于百姓来说,官司不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即使费九牛二虎之力打赢了官司,法院也不会对对方行使执行权。官司不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即法院有审判权,没有执行权。官司不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百姓有诉讼权没有实际上胜诉权——不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即使法院判决赢得了官司,也没有任何机构负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