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是赋予作品的法律权利,对版权的保护一般是有期限的,然而在美国却有不断延长版权保护期限的趋势。1998年《松尼·波诺版权期限延长法案》(CTEA)又将版权的保护期延长了20年,这引起了轩然大波,甚至动用了违宪审查,围绕着Eldredv.Ashcroft案美国各方就此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本文以CTEA的出台和**德雷德(Eldred)诉讼为背景思考私人领域的版权保护中的公共政策考量。
一、版权期限的延长与**德雷德案简介
在美国法的历史上,版权保护期限经历了从短到长的演变过程。1790年实施的第一部联邦版权法案,规定了14年的初始期限,如果在初始期限结束时作者仍然在世,则再加上一个同样长的续展期限。1831年初始期限延长到28年;续展期限在1909年延长到28年,从1962年开始延长到47年。《1976年版权法案》从固定期限转变为可变期限,但仍然是有限的,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五十年,通过1998年松尼·波诺法案这个期限延长到死后七十年。
不单版权保护的期限在延长,版权保护的范围也在扩展。在《1976年版权法案》之前,联邦的版权保护很大程度上限于出版物,其他作品主要受州的普通法版权保护,而普通法中的版权是没有时间限制的。但是如果未出版作品或者作品的实质部分在版权局登记则可以获得联邦范围内的版权。根据1976年法案,在职务作品的情况下,无论是否发表都受保护,期限为自出版之日起75年或者自创作之日起100年,以先终止的期限为准;松尼·波诺法案把上述期限分别延长到95年和120年。1976年法案还规定,1978年1月1日以后创作的作品不得续展,并允许作者或其继承者终止版权的转让。
可见,美国国会在不断扩大对版权的保护,所以CTEA的产生并不足为奇,国会不过是在“遵循先例”。但是对此,有人却提出了合宪性的质疑。**德雷德经营着一个网站,专门提供版权已经到期图书的免费下载。而1998年修改的版权法使**德雷德在网上出版一些早期诗集的计划告吹,并且看起来20年之内都无法实现。1999年,郁闷之下的**德雷德决定到法庭讨个说法,状告国会1998年通过的这个法案违反了美国宪法。根据**德雷德一方的观点,一再延长版权实际等于变相使版权永久化,明显与宪法“有限时间”内保护著作权的条款相悖。尽管有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法律教授**斯·莱斯格(LawrenceLessig)的支持,**德雷德仍然在巡回法院和上诉法院败诉。但是,他们最终于2002年争取到了在最高法院举行听证会的机会。然而2002年1月15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7票对2票的结果,驳回了网络出版商埃里克·**德雷德对1998年《松尼·波诺著作权期限延长法案》提出的质疑,确认CTEA合宪。在保护版权的问题上,法院站在了国会的一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