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版权保护包括网络传播权吗
版权保护包括网络传播权。
《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8、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9、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10、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二、网络出版许可权
1、《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办法》对网络出版活动的规定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网络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其作品主要包括:(一)已正式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内容或者在其他媒体上公开发表的作品;(二)经过编辑加工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作品。《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办法》所称互联网出版机构,是指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2、网络出版许可权释义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办法》对“互联网出版权”的释义,主要是对互联网出版活动的主体进行了规定,即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必须具备行政管理部门授予的互联网出版许可权利。即《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办法》中所体现的“互联网出版权”不是针对互联网出版物权利人,而是针对出版者。即:
具备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可以依据许可证允许的互联网出版范围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而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从事网络出版活动需依法获得网络出版物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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