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对子女负有不可推卸的抚养义务,而湘潭县的一名父亲,却因不给女儿抚养费两次闹上法院。他先是被女儿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再而被女儿申请强制执行。
面对执行法官的传唤与教育,这位姓覃的爸爸流下了泪水。泪水中有对自己行为的悔恨、对女儿的愧疚、还有着第一段婚姻给他留下的苦楚。“离婚后,我女儿就再也没有回来过,她奶奶一直很想她。”1996年,覃先生与前妻刘某相识结婚,次年生下女儿小覃。覃先生性格较为内向,而刘女士则是外向型,两人在一起生活后总是磕磕碰碰。2007年,两人决定离婚并到民政局办理了相关手续,约定小覃由刘女士抚养,覃先生则按照小学阶段2000元/年、初中阶段3000元/年、高中阶段4000元/年、大学阶段5000元/年的标准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前几年,覃先生每年都按时支付了抚养费。时间一长,见女儿过年过节都不回来看看年迈的奶奶,覃先生就有了点想法。2010年,覃先生再婚并生下一子。因忙着结婚生小孩的事,他将支付抚养费一事忘了。在过了约定时日两个月后,前妻打电话来了。“平时都没得个电话,拖两个月就来电话了,我当时没理她,可没想到她居然跑到我家里,趁我不在家打了我现在的妻子。我妻子是外地人,人很老实,就这样被她打了,想想就气,所以后面一直没给抚养费。”覃先生忿忿地说。今年上半年,小覃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立即偿付拖欠的10000元抚养费,一次性支付自己至18周岁(即至高三毕业)的抚养费6000元,法院依法支持了小覃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因覃先生未按判决书履行,小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向覃先生寄送了执行通知书,但因其一直在外务工,家人收到后也未引起重视,没有及时通知其回来履行义务。7月底,在得知覃先生回家的消息后,执行法官立马将其传唤至法院。在执行法官的释法明理与耐心劝导下,覃先生终于认识到自己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义务的错误性,并也认识到自己因为与前妻的矛盾而不给女儿抚养费,也是对女儿的严重不负责任。
最终,覃先生与前妻(女儿的监护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该协议全部履行完毕,该案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