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由谁验收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 建设单位受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程序有哪些
(1)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预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单位总监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单位工程预验收,并将发现的问题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预验收合格后,报告建设单位,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3)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工后,应将工程相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包括哪些内容
(一)竣工验收备案表(封面) 由建设单位在提交备案文件资料前按实填写。
(二)备案目录由备案部门填写。(表一)
(三)工程概况(表二)
1、其中备案日期:由备案部门填写。
2、竣工验收日期:与《竣工验收证明书》竣工验收日期一致。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原件提交验证)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原件提交验证)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书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
(四)单位工程验收通知书(表三)
由建设单位加盖公章,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项目主监员签名,并要求详细填写参建各方验收人员名单,其中包括建设(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人员。
(五)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表四)
1、由建设单位交施工单位填写,并经各负责主体(建设、监理、勘测、设计、施工单位)签字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后,送质监站审核通过后,提交一份至备案部门。
2、验收意见一栏,须说明内容包括:该工程是否已按设计和合同要求施工完毕,各系统的使用功能是否已运行正常,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是否均已处理完毕,现场是否发现结构和使用功能方面的隐患,参验人员是否一致同意验收,工程技术档案、资料是否齐全等情况进行简明扼要的阐述。
(六)整改通知书(表五)
上面要求记录质量监督站责令整改问题的书面整改记录,系指工程是否存有不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其他一般质量问题,是否已整改完毕。
(七)整改完成报告书(表六)
要求详细记录整改完成情况,并由建设方签字加盖公章、主监员确认整改完成情况,若在工程验收过程中,未有整改内容,也需要业主(监理)单位、签字盖章确认。
(八)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表七)
1、监理单位在工程竣工预验收后,施工单位整改完毕,由总监理工程师填写。
2、质量评估意见一栏:
(a)项目监理部是否已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对该工程进行了全面监理。
(b)地基及基础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c)主体工程(含网架、幕墙、干挂石材、地下结构、钢结构等)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
(d)水、电、暖通等安装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是否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3、明确评定工程质量等级。 质量站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内部函件
(九)建设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注意事项:
1、监理单位在工程竣工预验收后,施工单位整改完毕;由总监理工程师填写。
2、质量评估意见一栏:
(a)项目监理部是否已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对该工程进行了全面监理。
(b)地基及基础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c)主体工程(含网架、幕墙、干挂石材、地下结构、钢结构等)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
(d)水、电、暖通等安装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是否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3、明确评定工程质量等级。
注:该评估报告,表式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自制,但报告内容必须含以上注意事项内容。
(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表八)
1、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签定。
2、工程保修项目一栏:除六项保修项目外,其他应根据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增加,如国家有关法规需增加新项目的,应补充齐全。
3、最低保修期限一栏:一律用中文大写,最低保修期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期限。
(十一)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表九、十)
由建设单位根据销售实际情况,物业管理情况登记并加该公章。
建设工程档案资料接收联系单 市政工程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昆山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通过竣工备案意见书》 《昆山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示通过竣工备案意思书)》
(十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提供由国家认证的检测部门出具的功能性试验检测报告。
(十三)其他文件资料
1、规划部门认可文件,通常要求提供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但须提供原件验证,复印件加该建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何处。
2、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提供复印件,提交原件验证,复印件加该建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何处。
3、公安消防部门认可文件,设计有消防要求的提供原件,即“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4、环保部门认可文件,设计有环保要求的提供原件,即我市环保局出具的“苏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根据有关规定提供原件。
6、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即由城建档案馆提供的“建设工程档案资料接收联系单”(原件)。
(十四)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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