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审查怎么审查
1、审查异议申请提出的条件。首先,有权提出异议的主体只能是除当事人之外的案外人,但并不是泛指当事人之外一切其他人,而是对执行标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权利的案外人,案外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其次,案外人主张的权利主要包括所有权、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或其他物权;再次,异议申请的审查法院是执行法院;最后,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时间必须是在执行过程中。
2、审查的机构及组织。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案外人提出异议申请后,是由执行局还是审判庭来进行审查,以及审查是采用独任制还是合议制。
3、审查的方式。审查是进行形式上的审查,还是进行实体上的审查,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执行人员在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申请进行审查就是实体审查。
在实体方面对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分为两种方法,一种是异议申请,一种异议之诉,而且异议申请是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此时执行异议申请就应当是进行形式审查,还是实体审查就存在争议。执行实务中,多数人民法院依然进行的是实体审查。如果案外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异议申请的审查结论不服,可以提起异议之诉。异议之诉是需要审判庭开庭审理的,从理论上来讲,作为前置程序的异议申请的审查就应当是程序审查,否则会造成工作的重复,不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从实务方面来说,执行工作追求的是迅速和及时,为了防止案外人和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故意规避执行行为,异议申请的审查应当是程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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