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可以为执行和解提供担保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案件人愿意为执行和解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是会准许的,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七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可以由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保证。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
他人提供执行保证的,应当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并将保证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参照物权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一条 执行担保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执行和解的原则
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执行和解制度是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在执行环节中对其民事实体权利行使处分权的具体体现,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自愿协商,对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实体权利加以处分的结果。因此和解协议必须出自双方当事人的内心自愿,它不能有任何外来的强迫或变相的强迫,任何一方当事人也不得将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对方当事人,或以虚假的许诺来骗取对方当事人与自己达成和解协议。否则,在执行中就达不成和解协议,即使达成,其由于基础不牢靠,当事人也可能以各种理由来推翻和解协议,引发新的纠纷,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2、合法原则
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执行和解虽然是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的,但因其涉及到当事人对实体权利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权利的处分,它不仅会影响当事人双方的权益,还可能影响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为了使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免受侵害,应在执行和解中确立合法原则。这里所谓合法原则并不要求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即可。
3、内容必须明确具体
执行和解是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由于执行和解协议往往会改变原生效法律文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当事人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义务能产生终结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因此要求和解协议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对执行标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执行主体等方面的变更,双方当事人都应当作出明确的约定。这样才有助于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为最终解决当事人的纠纷打下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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