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我自己的话来介绍一下吧
原告业主经常将车停在小区临时停车场(因为固定停车场离家较远),某日车丢失,找被告物业公司索赔,遭拒,遂起诉。
原告提出的主要证据为临时停车场出具给他的停车小票,该小区内实行凭票取车,原告持有小票,证明车是被盗而非自己开走。
对此,被告提出,小区内确实存在凭票取车的制度,但是,所凭之票应该加盖小区物业公章,而原告的小票没有章,故无效。
而原告称,小区是从他丢车后才开始在停车发的小票上盖章的,以前的都是没有章的,但无证据证明。
最终判决原告败诉。
我的理解是
1原告没有证据表明“停车场发的小票是在他丢车后开始实行盖章的”这一主要事实
2原告长期将车停在临时停车场也存在一定过错
所以在上诉时,如果原告能够取得小区内其他业主的证言,证明以前的小票都是没章的,就有可能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