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王某,高中毕业后因没有考上大学,又不愿参加工作,成为无业游民。王某不久结识一帮“铁哥们儿”。因“铁哥们儿”好赌,王某便自告奋勇,利用其住房独门独户十分隐蔽的有利条件,每天晚上邀请“铁哥们儿”到其住所打麻将赌钱。
王某本人自称“手气背”,从不参加赌钱,只是为其他“铁哥们儿”提供水、食等方面服务,遇紧急情况,王某还及时通风报信。作为回报,王某则要求几个参加赌博的哥儿们每天给其几百元的“好处费”。久而久之,这种交易已成惯例。
同村青年李某,素来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一次偶然的机会,李某发现了王某的“秘密”。李某灵机一动,料定王某不敢声张,想出一个“大发一笔而不担风险”的主意。1999年5月2日深夜1时许,李某蒙面持猎刀闯入王某房中,抢走赌资6000余元。王某吃了一个“哑巴亏”,又不敢报案,只得暗中查访。终于,在王某的几个哥儿们的帮助下,认定5月2日抢劫赌资的就是近来突然阔绰起来的李某。
王某对此没有声张,伺机报复李某。1999年11月5日,王某借口一点鸡毛蒜皮的小事与李某发生口角。口角中,王某突然亮出准备已久的铁棍准备行凶。李某一见势头不妙,转身就逃。一会儿王某追上,李某见无路可逃,便回头央求王某“放一马”,王某哪里肯听,举起铁棍照李某肩部就砸,意想打废李某一只胳膊。李某情急之下顺手拾起一根木棍招架,想夺路而逃,殴斗中,李某木棍戳伤了王某的眼睛,而王某用铁棍打伤了李某的右肩。事后经医院诊断,王某右眼外伤失明,而李某右肩粉碎性骨折,终生残废。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在此案中构成何罪??
(2)李某抢劫赌场赌资的行为构成犯罪吗?构成何罪?为什么??
(3)李某在殴斗中戳伤王某右眼,造成王某右眼失明,李某与王某的行为是否都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案]
(1)王某在此案中构成赌博罪、故意伤害罪,应当实行并罚。
(2)李某抢劫赌场赌资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构成抢劫罪。因为其主观上具有非法的目的,客观上以暴力的方式当场抢走赌资,数额较大。虽然用于赌博的赌资是非法的财物,依法应予以没收,但这并不影响李某抢劫罪的构成。
(3)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依照《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属于正当防卫,而王某的行为则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其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报复)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