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林,男,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国籍,1957年6月15日出生,**月亮影视艺术有限公司导演,现住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北里412号楼3-4单元1201号。委托代理人谢-刚,北京市国-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霞,北京市国-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凝(原名周*琳,别名周-璇),女,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歌手,住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弥敦道178号2层B座。委托代理人王*武,北京市华-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平,北京市华-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报社,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书院西街1号。法定代表人陈*平,总编辑。委托代理人李*春,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商报社法律工作室编辑,住该单位。原告张*林诉被告周*凝、**商报社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林之委托代理人谢-刚、张*霞,被告周*凝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武、王*平,被告**商报社法定代表人之委托代理人李*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林诉称:2003年6月29日,《成都商报》刊登《“皇上”提出怪要求》一文,该文称:周-璇在成都举行小说《绝爱》的签售活动时,曝出令人震惊的秘闻——周-璇在去北京邀请一个影视界大腕来蓉当签售的嘉宾时,对方提出以性作交易,被周-璇拒绝;该大腕是以演皇帝而出名的。该文还详细介绍了该报记者周-帅对周-璇的采访过程。7月4日,《成都商报》又刊登《“皇*玛”就是张*林!》一文,该文称:周-璇在新闻发布会上首次当众明确指出——“皇*玛”就是张*林!我认为,周-璇(周*凝)关于我以出席周-璇的签售活动为由而提出性交易的说法纯属恶意诽谤,根本不是事实,且该言辞已被全国众多媒体刊登或转载;**商报社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就以“‘皇上’提出怪要求”、“‘皇*玛’就是张*林!”为题刊登周*凝对我的诽谤言辞,周*凝和**商报社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我的名誉权。故要求周*凝和**商报社停止侵害,在全国性的报纸上向我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我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被告周*凝辩称:我从未说过“以性作交易”、“‘皇上’提出怪要求”的话。**商报社记者的评论我不承担责任;我向新闻媒体说“皇*玛”就是张*林,也不代表我说过张*林提出怪要求、性交易;我只是向**商报社记者讲述情况,是提供消息,并没有向社会公布,所以我不应该成为本案被告,不同意张*林的诉讼请求。被告**商报社辩称:周-璇在签售现场公开说出“性交易事件”,我报社据此采访报道,消息来源真实,没有空穴来风,杜撰新闻。报道均来源于周-璇和张*林的说法,没有夸张、歪曲内容。故没有侵害张*林的名誉权,要求驳回张*林对我报社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周*凝原名周*琳,别名周-璇。2003年6月29日,《成都商报》刊登《“皇上”提出怪要求》一文,文章副标题为“周-璇昨在签售现场突曝曾遭某影视大腕骚扰”。该文称:成都女歌手周-璇在举行其小说《绝爱》的签售活动时,突然曝出令人震惊的秘闻:当她去北京邀请一个影视大腕来蓉担当签售的嘉宾时,对方提出以性作交易,被她予以拒绝;该影视大腕是以演皇帝而出名的。该文还详细介绍了签售结束后该报记者周-帅对周-璇的采访过程及周-璇当时与该影视大腕电话通话的过程。7月2日,《成都商报》刊登《张*林怒否“皇*玛”》一文,该文称:新快报记者向张*林求证,张*林回答:“你们传媒猜测是我?可我根本不认识她。她所指的那个人不是我。”7月4日,《成都商报》刊登《“皇*玛”就是张*林!》一文,文章副标题为“周-璇昨在蓉公开‘皇*玛’身份并称要与其打官司”。该文称:周-璇、夏-雨在蓉紧急约见记者,……而周-璇在会上首次当众明确指出——“皇*玛”就是张*林!……周-璇复述了当晚她和张*林在北京名人饭店相会的情景,并提供了她和张*林在该饭店相会的合影作为证据。上述文章刊登后,全国众多媒体纷纷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