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受理了一起职工因工死亡,家属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原告要求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对其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5万元。据了解,工伤补偿之后,还从来没有人要求单位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的。
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或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意外伤害,给受伤害者及家属的补偿费用一直就是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计算的。
一、妻子开会途中遭车祸遇难
王先生的妻子去年12月20日,乘单位的汽车去参加上级单位在京郊召开的年会。开会回来的路上,经过怀柔北车务段管辖的一个铁路道口时,遇到有火车要路过。当时道口实施了警示措施,但司机却不顾道口监护员的拦截,盲目抢越。虽然火车司机采取了鸣笛和紧急刹车的措施,由于距离太近,火车车头的排障器仍刮到轿车,轿车副驾驶一侧的车身与火车相撞。王先生的妻子恰好坐在副驾位置,出事后道口监护员看她还有呼吸,忙拦截车辆将她送往医院抢救,最终因为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司机驾驶不慎造成事故,应负全部责任。死者是在为单位去开会的途中,因司机过错被夺去生命的,故单位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工亡补偿单位给了19万元
出事后,单位积极妥善处理死者的后事,并考虑按照有关规定对家属进行补偿。由于王先生妻子的单位是事业单位,所以单位对家属的补偿只是参照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等相关规定。
《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因工死亡,应按照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办法中还规定了,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但单位考虑到此事给王先生一家带来的伤害,在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予以了适当的放宽。
多次协商后,今年3月21日,单位和家属最终达成因工死亡善后处理的协议。单位补偿了包括一次性死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直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共计人民币19万多元。
三、难家属要求精神赔偿
王先生说,他与妻子单位协商过程中直至双方签协议前,始终坚持补偿中应该有精神损害赔偿一项,但单位没有同意。因此在协议中,王先生把协议条款中的“本协议为终结性协议”改为了“本协议为工亡补偿的终结性协议”,他认为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的协议,不是终结性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