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1999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于2000年1月15日向甲公司提供一批价款为50万元电脑配件,1999年12月1日甲公司因销售原因,需要乙公司提前提供电脑配件,甲公司要求提前履行的请求被乙公司拒绝,甲公司为了不影响销售,只好从外地进货,随后将对乙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丙公司与2000年1月15日去乙公司提货时遭拒绝。
试分析:
(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提货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2)甲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如何处理。
律师回答:
(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的提货有法律依据。
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甲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因而对乙公司不发生效力。
(2)依《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转让合同有效。丙公司的履行要求被拒绝,应当由甲公司对丙公司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法》
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