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然与张-敏夫妻俩均为北仑区人,婚后生育一子李*光。2000年6月,24岁的李*光与23的江西女孩黄某相识并恋爱,双方相处一年后准备结婚,但遭到了李-然与张-敏的坚决反对,他们对儿子居然背着父母与一个外地姑娘处了一年对象甚为恼火,可热恋中的李*光执意要与黄某结婚,因此与父母产生矛盾。李-然与张-敏几次劝说李*光与黄某分手,但儿子断然拒绝,并于2002年10月用自己做灯具生意的积蓄买了一套在商品房(价值25万元)与黄某同居。李-然与张-敏认为儿子太过分,就与同年10月21日在当地报刊声明与李*光脱离父(母)子关系。11月10日,李*光与黄某登记结婚。2004年7月份,李*光在出差途中不幸遇车祸身亡。李-然与张-敏获悉儿子死讯后,赶至儿子家中,要求分割儿子婚前购买的房屋和存款5万元。黄某以李-然夫妇已与李*光脱离父(母)子关系而无继承权为由,拒绝李-然与张-敏分割遗产。于是李-然和张-敏将黄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其子李*光的遗产共计30万元。
【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然与张-敏登报声明与李甲脱离父(母)子关系的行为不符合法定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这种声明没有法律效力。所以李-然与张-敏对其子李甲的遗产与刘某有平等的继承权。因房屋与存款均系李*光婚前所有的财产,所以房屋和存款应由李-然与张-敏、黄某平均分割。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服判。
【问题】
本案应如何处理?
【相关法律】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