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双方违约应注意什么
1、一方或双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依据的,不能以违约论处,更谈不上双方违约。这种情况主要包括:
一是依法行使履行抗辩权的行为。《民法典》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合同履行中的不同情况,分别赋予了当事人享有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履行抗辩权的设置,正是为了规范合同的履行程序,保证合同的履行安全,是合同履行规则的基本体现。当事人依法行使这种权利属合法行为,不能认定为违约行为。
二是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或依法采取自救措施的行为。如依《民法典》第563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法可解除权;又如依《民法典》第578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采取中止履行措施;再如依《民法典》第582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适当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拒绝受领,并要求对方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此时受领方不构成受领迟延,不能按违约处理。三是具有法定或约定免责事由的行为。如依《民法典》第590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依法应免除责任。又如一方履行符合双约定的免责事由,依法不承担违约责任,不能按违约处理。但约定的免责事由不能违反《民法典》第506条规定,否则,将构成违约。
2、双方当事人的实际履行均违反了合同规定,但彼此相互接受;或一方的实行履行违反了合同规定,对方表示接受,嗣后均不能按违约处理,应视为双方当事人对原合同约定的变更。
3、一方或双方违反了法律规定的附随义务或一方虽违反了合同义务但不影响合同履行利益的,不能按双方违约处理。如依《民法典》第509条第2款、第591 条的规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反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依法应承担约过失责任、赔偿责任等。这些责任属於合同责任,不是违约责任,不能按违约处理。又如依《民法典》第530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前履行,虽违反了合同规定,但没有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不能按约处理;尽管债务人提前履行给债权人增加费用应由债务人承担,但这是合同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不能按违约论处。
二、怎么处理双方违约
依《民法典》第592条的规定,违约各方分别按各自具体违约形态的法律后果分别向对方承担相应责任,亦即不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所谓过失相抵,是指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权利人亦有过失时,法官可按过失比例将损害在权利与义务人之间进行分摊,以减轻或免除义务人赔偿责任的一种制度。《民法典》之所以未规定双方违约实行过失相抵原则,主要考虑到双方违约情况的复杂性,加之过失相抵与双方违约在适用方面存在三大区别:
第一、过失相抵适用于法律规定所发生的损害赔偿领域,而双方违约适用于债务不履行领域;
第二、过失相抵是互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的责任抵销,而双方违约的责任承担并不限于赔偿损失,还包括实际履行、强行补正及支付违约金等其他责任方式,不同责任方式之间有时并不能抵销;
第三、在过失相抵场合,双方过错是导致受害一方损害的共同原因,而在双方违约场合,双方各自违约通常是致对方损害的单独原因。因此,对於双方违约的处理,应首先分清双方各自违约的具体形态,然后据以确定各方所应负的责任,并分别由各自向对方承担。但参照《民法典》第568条、第569条的规定,若双方所负责任为同种责任,依其性质可抵销的,双方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将各自承提的责任抵销;若双方所负责任为不同责任,但经双方协商一致,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并可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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