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振国*【摘要】暴利行为是生产经营者通过不正当价格行为获取的超常利润。对暴利行为的界定应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进行,暴利行为对社会、经济、文化造成了严重危害,应综合使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抑制暴利行为。【关键词】暴利暴利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反暴利一套图书动辄几千元,书商打二折卖出去,还乐不可支;一盒月饼成本仅几百元,摆上柜台竟可以卖到近万元;十元一袋的奶粉,机场商店的老板用开水冲一冲,竟能卖到一两百元;上海、北京等大城市的房价一路飙升,房地产业荣登2004年十大暴利行业的榜首…..”这些都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暴利现象,暴利作为一种不正常的经济现象,小则坑害消费者,大则侵害国家利益,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但是什么是暴利?为什么要反暴利?如何反暴利?无论在理论层面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引起了广泛的争议,这值得我们去研究和探讨.一、什么是暴利所谓暴利”.《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以不正当或者非法手段获得高额利润”;1995年1月25日国家计委颁布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以为暴利是生产经营者通过不正当价格行为获取的超常利润”;刘隆亨与赵素苓在《法学杂志》1995年第1期期上撰文认为:所谓牟取暴利行为,是指营销者采取价格欺诈和价格垄断等违法手段……牟取高于行业平均利润,商品毛利润率以及法律允许的正常价格的几倍以上利润.”据此,我们可以认为,暴利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两个即不正当的价格行为和超常利润。因此,对暴利问题的界定,似乎可以定性和定量两个层面来把握。在现实生活中,暴利问题是很难界定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并没有明确界定何谓不正当价格行为”,但该规定第八条列举的非法牟利的手段诸如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索要高价;谎称削价让利,或者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以及其他虚假的价格信息,进行价格欺诈”似乎可以视为不正当价格行为。结合相关立法,我们可以把现实生活中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总结为:(一)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索要高价;(二)谎称削价让利,或者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以及其他虚假的价格信息,诱骗消费者的;(三)生产经营者之间或者行业组织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四)违反公平、自愿原则,欺行霸市,强行服务或者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五)凭借自身有利条件实行垄断价格,强行收费的;(六)囤积居奇,高价炒买炒卖的;(七)冒充名牌、混充规格、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和短尺少秤,以变相提价的。(八)其它牟取暴利的不正当价格手段。对于暴利的判断标准,《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有所涉及:即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主要解决测量和认定暴利的可比性问题;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这是测量暴利的基础标准,合理幅度”就是允许在三个平均”基础上上浮的合理幅度,超过这个幅度以上的部分即为暴利。但这一判断标准比较抽象,实践中也往往难以操作。至于什么是超常利润?以何标准判断超常利润?实践中也存在着更大的争议。我们知道,利润按高低分类,可以分为微利、平均利润、超额利润和暴利(超常利润)之分。微利是略超过生产经营成本的较少的利润,平均利润则是按全社会各产业、各行业之间的平均利润率计算所的得利润,超额利润和暴利是部门、行业内部少数企业获得的高于社会平均利润的利润。因此,要定量分析暴利,必须将该企业或者行业的利润率与社会平均利润率进行比较。那么,某一企业或者行业的利润率超过社会平均利润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才可以称得上暴利呢?10%、20%、30%……暴利与反暴利之争实际上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利益的博弈。对暴利的标准把握过宽会损害消费者甚至国家的利益,对标准把握过严又会限制竞争。因此,必须合理界定暴利,才能既不损害消费者利益,又不会限制市场竞争。而且,市场是瞬息万变的,对暴利的测定,各地、各时、各种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准可以有所不同,暴利的判断标准还可以根据各地的经济的发展水平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需要做出响应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