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与民事诉讼时效制度的区别在哪
1、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行政程序法制度,由行政诉讼法及其他配套规定加以规定;诉讼时效是一种民事实体法制度,由民法及其配套规定加以规定。起诉期限解决的是起诉人的起诉能否进入实体审查阶段的问题。民事诉讼时效是权利人的民事权利受司法保护的时间界限。
2、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法定期间,无中断、中止之说。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不因起诉人曾经主张过权利或者行政主体承认等原因中断而重新起算。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只有起诉期限的耽误,即使是法院认可耽误理由也只能顺延期限,也即是排除了因法定耽误事由占用的时间,起诉期限仍然以诉讼法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期限为准,时间长度不会改变。而且,起诉讼诉期限的耽误可以发生在该期限内的所有阶段,不同与诉讼时效中止的中最后规定。起诉期限的耽误是否成立需要相对人向法院申请并得到法院准许才能成立,而诉讼时效中止无需权利人向法院申请,但是否构成还是需要诉讼过程中法院判断。
3、法律后果不同。在行政诉讼中,起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因起诉期限届满丧失诉权,受诉法院以裁定的方式作出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决;在民事诉讼中,超过诉讼时效,权利人丧失的是受司法保护的权利,通常称之为“胜诉权”。与此相适应,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对原告的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在受理案件之后才进行审查。超过时效并不影响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不会影响法院受理案件。因此,原告超过民事诉讼时效起诉的,法院查实后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而不是裁定驳回起诉。
4、价值倾向不同。自由与秩序是法的两种基本价值,也是法治的本质要求。出于需要,自由与秩序并不是时时刻刻都处于完全的平衡状态,而是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呈现动态平衡,以期达到最佳状态。相比而言,为了实现法的安定性,维护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与确定力,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制度中法的秩序价值位阶稍高于自由价值位阶。而民事诉讼时效制度更倾向于法的自由价值。
5、法院审查的主动性不同。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法院应主动审查原告起诉是否在规定起诉期限内提起。而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出于尊重当事人自由处分权,不主动审查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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