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民事、刑事的诉讼的赔偿金要不要纳税
是否纳税要看是何种赔偿。一般都无需纳税,可参看《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对于应税所得的具体范围。需纳税的赔偿金主要看是否可以转化为以上应税所得范围之内,也即税务部门是否认定某项民事赔偿金是属于应税所得。如公民因权利受到损害而经法院处理后得到的赔偿费是否属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对这个问题,法律、法规中仅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而其他类别案件的赔偿费是否予以征税,是件很复杂的事情,因为案件经法院处理后所形成的赔偿费,其构成十分复杂,如一起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赔偿费可能有医疗费、误工费、生活费、抚恤金、精神损害赔偿等等,不能以“所得”一概而论。97年有个案子,判例形成著作权侵权赔偿金需纳税的案例。
如果是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因此,对当事人取得的国家赔偿金,法律规定不用缴纳任何税款,相应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上应当一律作为免税收入。
如果是民事赔偿,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因此,当事人因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而取得的损失赔偿,应按营业税的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并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例如:单位或个人出租门面给承租人,后因承租人未按合同支付租金,双方发生经济纠纷。经人民法院调解,出租方获得了部分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关于“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因赔偿金是出租方出租门面取得的,出租方取得的赔偿金实质上是租门面取得的租金收入。所以对出租方取得的赔偿金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项目征收营业税。
至于问的分次问题,如确需纳税的情况,按个税原则,也应分次纳税。
至于举的100万判付20万,实际付100万,多付80万的那个例子。从法理上分析,后者多付80万的行为,我个人认为属于赠予行为,适用个人所得税中偶然所得一项,理应纳税。
至于问的刑事中的赔偿问题,其实也就是民事的赔偿问题,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诉讼,适用民事赔偿金的规则来处理。
主要参看《个人所得税法》。
赔偿金可直接交给个人,可交给法院,由法院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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