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揭和抵押在法律上的区别:
按揭要产生所有权转移,抵押则不变更所有关系,因此二者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及享有的权益不同。按揭受益人经所有权转让成为了所有权人,享有担保物的所有权。抵押则不发生所有权转移,抵押人仍保留担保物的所有权,抵押权人是非所有权人,只享有抵押权,即对抵押物的支配权。在按揭诉讼中,按揭受益人以所有权人的身份和名义参加诉讼,而抵押诉讼中,抵押权人的身份只是抵押权人。
二、目的及运作上的差异:
1、按揭人按揭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减少风险和尽可能多地借得款项;按揭受益人按揭的目的主要是出于保障收益的考虑。理论上,按揭受益人是所有权人,较之抵押权人享有更多权益。
2、在借款目的上,按揭人的目标指向和按揭物是同一的,借款的目的是购置房屋,取得房屋产权;抵押人抵押借款的目的不是为了取得抵押物,而是为了其他的目的的借款。
3、运作上的区别: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其基本程序:在抵押人先取得产权证的前提下,办理他项产权证,以产权证抵押而持有他项产权证。按揭则是在按揭人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情况下进行的。一般是先办理他项产权证作为抵押担保,产权在付清购房款后由房地产开发单位转给按揭受益人,所有权证由按揭人持有。
三、抵押和按揭牵扯的当事人不同:
抵押一般牵涉两个当事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一般不再需要担保人是单纯的“指物借钱”;按揭是在按揭人在按揭受益人均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时进行的,需要原所有人或业主作中间人,以便实现钱、物、权分离状态下的动作。因此,原业主或所有者往往要作为担保人,使按揭有三个当事人“按揭人、按揭受益人、按揭担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