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
各共有人依其份额对共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这种权利的行使及于共有物的全部。例如甲、乙、丙三人共有一匹马,则该三人都得使用该马,并不是说甲有马头,乙有马腰,丙有马尾。但各共有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权时,应当按其份额进行。例如在上例中,如果甲、乙、丙三人应有部分的比例为5:3:2,则对马的使用、收益应为甲5日、乙3日、丙2日。
根据共有物的性质,全体共有人不能同时对共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时,例如一匹马不能三个人同时骑乘,这时共有人应如何行使权利?有的学者认为在不妨碍其他共有人权益的前提下,不论其他共有人的意思如何,可以在其应有份额的范围内,对共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但是,这种做法易于引起共有人之间的纷争。最佳的方案还是应由共有人对占有、使用、收益的方法进行协商,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动产和不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的义务。
各共有人应当在其份额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否则,就是对其他共有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其他共有人可要求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共有物的处分
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包括两种:一是对其享有的份额的处分;二是对整个共有物的处分。
按份共有人有权处分其份额。由于共有人的份额都是抽象的,而不是具体的。因此,共有人对其份额只能进行法律上的处分,即将其份额分出或转让。所谓分出,是指共有人将自己存于共有物的份额分割出去。我国民法典规定,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份额。所谓转让,是指共有人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他人。由于各共有人的份额是所有权量的一部分,具有所有权的效力,所以共有人对其份额可以转让,而不必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动产或不动产的份额。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共有人之间在合同中对共有份额的分出和转让进行了限制,这时应认为共有人自愿接受了对于分出和转让其份额的权利的限制。如果共有人无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要求分出或转让其份额时,会构成对其他共有人的违约行为,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共有关系一般是建立在共有人的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为了防止某一共有人转让其份额时,接受转让的人是为其他共有人所不了解或所不信任的,从而给其他共有人带来损害,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共有的动产或不动产,其他共有人有优先于非共有人购买的权利,也就是说,在共有人转让其份额时(这里的转让应解释为出卖,赠与不应包括在内),在价格等条件同等的情况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于非共有人购买的权利。如果几个共有人都想购买这项份额,应由转让份额的共有人决定将其份额转让给哪一个共有人。应当指出的是,其他共有人的这种优先购买权,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行使,以保护转让其份额的共有人的权益,否则,如果其他共有人无限期拖延是否购买的表示,共有人转让其份额的权利就无法得到实现。在法律上没有规定期限的情况下,可以确定一个合理期限,共有人及时告知其他共有人后,其他共有人在此期限内不作出是否购买的表示的,应认为其丧失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可以将其份额转让给非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