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有中共有人的权利
(一)按份共有人的权利
按份共有人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该种使用收益权可以以占有为前提,也可以不以占有为前提,依按份共有人的份额决定收益的权利范围。按份共有人依据份额享有并行使权利,份额越大,则使用共有财产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就越大,反之这种权利就越小。但是,为维护全部共有人的利益,对共有财产的使用方法,应由全体共有人协商决定,不能由每个共有人随心所欲地行使对共有财产的权利。
1.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管理权。对于共有物的管理,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此种管理分为两种:一是专属管理,即共有人约定其物的管理专属于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指定各共有人的管理;二是共同管理,即由共有人共同对共有物进行管理,各共有人对于物的全体管理有参与权。专属管理应当由共有人约定,没有约定的,就认定为共同管理。专属管理的具体方法,由共有人约定。共同管理,分为保存行为、改良行为及超过改良行为的重大行为(应得到全体共有人同意)三种。实施上述管理所支出的费用,除另有约定外,由各共有人按其份额分担。其中共有人之一人支付管理费用的,超过其份额所应分担的部分,对其他共有人得按其各应分担的份额请求偿还。专属管理的费用超出自己份额的,也可以向其他共有人求偿。共有物所应交纳的税金,也应按份额由各共有人分担。
2.按份共有人有权处分其份额。我国法律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所谓分出.是指按份共有人退出共有,将自己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分割出去。在分出份额时,通常要求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所谓转让,是指共有人依法将自己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转让给他人。共有人可以自由参加或退出共有。为了保护共有人的权益,应允许共有人自己转让其共有份额。但共有人转让其份额,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如果共有是合伙行使的,则共有人退出共有和转让份额,都要受合伙合同的约束。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的份额处分权和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三百零六条 【优先购买权的实现方式】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百零七条 【因共同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对内效力】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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