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检察院不得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得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4)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或者对主要犯罪事实有异议的;
(6)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三十一条
二、刑事简易程序有何特点
1、刑事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则不适用。
2、刑事简易程序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虽然也有第一审案件,但不能适用。因为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案件,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或者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3、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和涉外的刑事案件不适用刑事简易程序。
4、刑事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以达迅速审判的目的。如审判组织的简化,法庭审判程序的简化、审理期限的简化等。至于简化到什么程度均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是由法院、检察院或当事人所决定的。
5、审判组织简便。实行独任制。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具有: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等情形,检察院不得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到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