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概念怎么理解
对于侵权责任并没有一个非常明确的定义。一般定义为: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所发生的或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要说明侵权责任需要从侵权行为和民事责任两方面解释。
侵权意味着侵害权利,依通常解释,还包括侵害法益。通说认为,权利包括相对权和绝对权,债权属于相对权,因此违约行为也可说是侵害债权的行为,但侵权行为不包括违约行为,仅指不负有使权利人权利实现的特定义务的人侵害权利或法益。同时,在社会生活中,由于权利冲突的客观存在,一些法律许可的合法行为也会使他人的权利或法益受到侵害,例如,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合法性,不构成侵权,不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这也就是说,侵权行为只能是不法行为。
侵权行为可以定义为:不履行债务以外的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造成损害的,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现代法上,侵权行为应是指不履行债务以外的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不法行为。由此可说,侵权行为的基本特征在于:第一,它是一种事实行为而不属于民事行为;第二,它是一种非特定义务人侵害他人权利或法益的行为;第三,它是一种不法行为,为法律所许可的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
民事责任也是一个多含义的概念,既涉及责任与义务、债务的关系,也涉及侵权行为责任与债务不履行责任。就前一种关系来说,尽管习惯上有时将夫妻、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抚养和赡养的义务也称为扶养责任,但法律上使用的民事责任是不包括这种含义的。
如果从侵权行为为侵害他人权利或法益的不法行为上说,过错和损害赔偿问题仅发生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中,无过错归责原则也是针对法律特别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来说的。因此,以是否须证明过错及证明实际损害、是否请求损害赔偿来区分侵权责任与物权请求权,不足以说明问题。在行使物权请求权时,权利人确实是以自己享有物权为前提的,但在权利人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时,权利人也须证明自己享有权利和权利受到侵害或行使受到妨害或有侵害之虞。从物权请求权的权利人方面看,其基于所享有的物权行使的虽为物权请求权,但这种请求权的发生也是以权利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为条件的,因此,物权请求权可说也是一种原权受侵害时的救济性权利。在物权人行使物权请求权时,应权利人的请求,相对人应排除妨碍、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或返还原物。相对人何以有此义务?因为相对人不法地违反了不得侵害他人物权的法定义务,因此须承担侵权责任,而这种责任是以履行排除妨碍等债务方式来实现的,即相对人实质上负有侵权的责任。
相对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原物等,其所履行的仍是原来承担的义务,并未增加另外的负担,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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