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我们先来看生活中碰到的几个问题
一、二轮土地承包时,村干部将集体荒地写入某农户家庭承包合同,县政府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他村民要求变更,如何处理?
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把握的原则是:
村干部将集体荒地写入农户家庭承包合同的,要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该农户未承包集体的荒地,村干部误将荒地写入他的家庭承包合同中,应当通过双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变更承包合同,如果协商、调解不成,发包方应当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予以返还。
2、该农户依法承包了荒地,村干部为了省事,把该农户的家庭承包地与荒地一并写入家庭承包合同,并向其发放了承包经营权证。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不宜将农户不是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荒地写入其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通过协商变更原家庭承包合同,核减荒地面积部分,并签订其他方式荒地承包合同。在变更家庭承包合同和签订荒地承包合同后,依法变更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申办荒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法律小贴士处理此类问题的依据是:
1、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家庭承包的耕地承包期为三十年。”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2、是《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二、2005年农户弃地外出,承包地被本村民小组其他农户平分,现返乡要地,如何处理?
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把握的原则是:
1、对于农户在二轮土地承包中,已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严格按照土地承包法规定予以保护。
2、农户在承包期内弃耕撂荒土地的,发包方不能强制收回,已收回的,应予返还。
3、对于被违法收回的农户承包地已平均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在返还农户承包地时,应考虑现实情况,妥善处理。如已开展规模经营等不宜返还原承包地的,可由发包方与农户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