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的内容
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是一本正文语种为简体中文的书籍。是很多关于法律的内容的文章,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工作,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公安机关应当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及时通报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情况。
第一条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刑事判决、裁定的严格执行,加强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由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进行监督管理,必须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制,依法管理、文明管理。
第四条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对罪犯作出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的判决、裁定、决定或者监狱管理机关对罪犯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后,应当及时组成监督考察小组,建立被监督管理罪犯档案,并制定和落实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
管制,是指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造用于罪行性质较轻、社会危害较小的犯罪和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犯罪人。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我国《刑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已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被管制的罪犯需要离开所居住区域的,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取得外出证明。到达和离开目的地时,必须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并由目的地公安派出所在外出证明上注明往返时间及表现情况。返回执行地时,必须立即报告并将证明交回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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