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公安抓其他犯人属于自首
二、二审期间的自首认定。
二审期间的自首认定应严格遵循依法原则和上诉不加刑原则。依法原则要求严格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自首。因此,被告人一审阶段始终翻供,二审期间又如实供述的,二审法院不能再认定为自首。否则,容易滋长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前竭力抵赖,如抵赖不掉二审时再作供述也不迟的心态。反之,被告人一审阶段符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条件而被认定为自首,即便在二审期间翻供的,二审法院也不能改变对自首的认定。因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自首符合法律规定,而二审期间受上诉不得加重对被告人刑罚的规定限制,故改变对自首的认定没有实际意义。
三、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理解。
《解释》第七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据此,“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是认定重大立功的重要标准,实践中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始终存有不同理解,导致检法对重大立功的认定不一,并且即便是同一审判机关亦存在不同做法。笔者认为,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认定,应当以被检举、揭发、协助抓获的人(下简称“被检举人”)所犯罪行的轻重为基本依据。因为从逻辑上讲,被检举人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客观危害性越大,检举人就立功越大。
四、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的认定。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为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提供重要线索的行为。第二层含义是指,提供同案犯个人基本资料之外的诸如同案犯隐匿地点之类不为司法机关掌握的秘密信息,从而使司法机关抓获该同案犯的以上两层含义当然包括直接协力抓获同案犯的行为。如果交代的仅仅是同案犯的姓名、住址(包括户籍地址)、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这些基本信息本属司法机关能够掌握的公开信息,即使司法机关据此抓获同案犯,也不能认定是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