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出去下,你帮我看下包。”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听到朋友这样的拜托。佳-佳就是帮了朋友这样一个忙,却惹来了一场官司。
芳-芳和佳-佳是朋友。2010年“五一”假期,二人在一家公司兼职做礼仪。有一天,芳-芳由于工作需要,就把随身的手机和相机交给了佳-佳,并嘱托她:“帮我看好啊。”佳-佳答应了。没想到,事后佳-佳告诉芳-芳,东西不小心丢了。芳-芳多次找佳-佳要求赔偿,没有结果,便将佳-佳告上了法院。好心帮人看东西却落得个被起诉的下场,让佳-佳觉得很委屈。当时丢失的,不仅是芳-芳的手机和相机,她的手机也一起丢了。她也是受害者。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法院主持了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佳-佳一次性赔偿芳-芳经济损失3000元。
■法官说法
是否赔偿要看是否尽到注意义务
本案的主审法官庭后说,当芳-芳将随身携带的物品交给佳-佳时,双方之间就形成了一个无偿保管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本案中,佳-佳有没有重大过失,要看佳-佳是否尽到了通常的注意义务。佳-佳的物品也丢失,说明她自身就存在过失过错,没有尽到通常的注意义务,所以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