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多岁的吴老汉家里拆房,找到同村的小吴帮忙,不想拆房过程中墙体倒塌将小吴砸伤。吴老汉又是出钱为小吴治疗又是出力护理,还赔了1.5万元,但仍不足以弥补伤害,被小吴诉上法院。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判决吴老汉再赔偿小吴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4.2万余元。
吴老汉与小吴是同村村民。2007年2月的一天早上,吴老汉找到小吴帮忙拆除旧房。上午九点多,所要拆除旧房的一方山墙突然倒塌,将正在工作的小吴砸伤。吴老汉当即将小吴送到医院检查、治疗,其伤情经诊断为失血性休克、骨盆骨折、闭合性腹部损伤等。后小吴在医院住院并进行手术治疗,2007年3月出院回家,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及伙食费均为吴老汉支付。此外,吴老汉还一直护理小吴到7月;并且向村委会申请了1.5万元的救济款给小吴。但这些仍不足以弥补小吴所受伤害,其伤残程度经鉴定为九级,因此在协商赔偿未果后,小吴将吴老汉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误工费、伤残补助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5万余元。
针对小吴的起诉,吴老汉辩称,当时拆房前曾经提醒过大家注意安全,但小吴在别人吃饭时独自继续拆房,也未注意安全,并违反了拆房顺序,才导致墙体倒塌致其受伤。对此,小吴自身也应负有一定的责任。小吴受伤后,被告积极凑钱为其治疗,对原告进行陪护,还帮助原告申请了低保。现在被告已尽了全力为原告支付各项费用,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要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小吴在帮助被告吴老汉拆房时,因房屋墙体倒塌受伤,对此吴老汉应承担赔偿责任。吴老汉提出小吴亦应承担一定责任,但其未提供法律及事实上的依据,对其意见法院不予考虑。小吴受伤后,吴老汉支付了医疗费、护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已经履行了一定义务。现小吴要求吴老汉赔偿相应损失,其诉讼请求中误工费、营养费、就医交通费的合理部分及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吴老汉应予赔偿。小吴受伤后对其身心造成了一定影响,吴老汉应给付其一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给付数额由法院酌情予以确定。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