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拆屋死亡责任怎么认定
[案情]
被告许某自2006年下半年起从事为他人拆除旧房业务。2007年3月11日,被告祝某与被告许某签订协议,载明,祝某将其所有的楼房两间半交许某拆除,房屋拆除后,材料归许某所有,许某补贴祝某人民币5800元;许某应保证工程及施工人员、行人的安全,发生事故与祝某无关。协议签订后,祝某将房屋交由许某拆除。2007年3月15日,许某带领民工在为祝某拆房时,许某的妻子将邻居张某带至施工现场,所拆房屋外有一米左右高的围墙,祝某在门口看守,防止闲人进入。张某在无人察觉的情况下,以非正常方法进入正在施工的现场捡柴火。施工人员在敲击房屋南面墙上的大盖板时,北面的一块大盖板受到震动掉落,砸伤张某,张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许某支付原告(死者张某家人)人民币3000元;被告祝某支付原告人民币3000元,由死者张某的兄弟出具收条,载明,祝某自愿补偿人民币3000元,今后此事与祝某无关,原告邻居在收条上签字证明。
[评析]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对被告祝某、许某双方就张某的死亡应由谁承担责任产生了分歧。
本案中,张某的死亡该由谁承担责任关键看许某与祝某之间属于何种法律关系。如果双方为承揽关系,许某作为承揽人需自担风险;如果为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雇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死亡,相关损失应由雇工承担。
就本案而言,首先,被告许某自2006年下半年起从事为他人拆除旧房业务,并以此为业,完全符合承揽关系所要求的主体要件。
其次,从双方约定的内容分析:祝某将其所有的楼房两间半交许某拆除,房屋拆除后,材料归许某所有,许某补贴祝某人民币5800元;根据约定,许某须对其完成的工作成果的质量承担保证责任,这从一侧面也显示出许某担负的是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而非单纯提供劳务。从获取的报酬上看,房屋拆除后,材料归许某所有,许某反过来补贴祝某人民币5800元。更说明他们之间不是雇佣关系。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祝某与许某之间应为承揽关系。而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张某是被许某的妻子带至施工现场的,张某的死亡系其本人不慎所致,祝某并不存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上的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当然,祝某基于道义给予张某适当补偿,此系祝某对其私权的处分,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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