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监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原则是什么?
在标准修订过程中,主要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等方面因素,综合裁量,合理确定应否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二是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尤其是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三是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明确了适用对象。
二、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是什么?
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是需要在行政处罚幅度范围之内行使相关的自由裁量的权利。
1、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即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它包括在同一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不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
2、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权的权力,它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有相当数量的行政法律、法规均未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这说明行政机关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4、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力。
5、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严重的”这样语义模糊的词,又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这样行政机关对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权。
6、决定是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即对具体执行力的行政决定,法律、法规大都规定有行政机关决定是否执行。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和法律精神及自己的理性判断加以灵活处理,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必须有自由裁量权。
我国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是十分的广泛的,在对公民法人组织的违法行为进行一定处罚的时候,是需要考虑到一个限度的问题的,比如说需要对此进行一定的行政处罚,那么肯定是有自由裁量权,一自由裁量权力的形式,必须要公正,合乎情理,而执法的目的必须要是正当的。